(2017)京0116民初6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与周连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周连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民初6572号原告: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南二街4号。法定代表人:文剑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康晟,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周连通,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原告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膜公司)与被告周连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碧水源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康晟与被告周连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碧水源膜公司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无需支付周连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238.88元。周连通于2015年6月1日到我公司上班,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1个月。2016年6月20日,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周连通入职后我公司对其进行了各种全面的培训,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逐一进行宣传和贯彻,所有培训及制度都有周连通签字认可。周连通作为老员工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应严格遵守,但其却出现了上班期间与同事嬉笑打闹并一起拍视频上传到社交网站,其视频包含车间半成品以及工作环境及设施,给我公司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及巨大的经济损失。2017年7月7日,我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周连通针对其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未果,故我单位依据《关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相关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周连通无权要求我公司支付其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故我单位诉至法院请求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周连通辩称,碧水源膜公司陈述的不属实。首先,我在上班期间不存在嘻嘻打闹、吃零食等情况,当时夜班期间工作不忙时我去卫生间看见车间通道内有一卷黄胶带就捡了起来,想回工作岗位过程中看到员工被胶带绑起来躺在地上就笑了笑。其次,碧水源膜公司没有对我进行任何制度的培训,我没有见过违反规章制度的内容。所以,我认可怀柔区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周连通于2015年6月1日到碧水源膜公司上班,从事操作工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其中合同中均约定本合同附件如下《关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考勤管理规定》等多份规定。双方最后一次签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6月30日。2016年底,周连通在上班期间手拿黄色胶带将另外1名员工的手绑起来相互嬉笑,后由陈志勇将此行为拍摄为视频并发送到了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上。2017年7月7日,碧水源膜公司发现了上述视频后即给周连通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是因你违反了《关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中第54条:“工作时间内无故离岗、串岗、闲聊、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依据法律规定,公司决定于2017年7月7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7月10日,周连通到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碧水源膜公司支付周连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238.88元。2017年9月11日,碧水源膜公司持诉称理由和请求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事情经过2份、关于违反公司制度规定及周连通在培训记录中签名。其中关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第54条内容如下:“工作时间内无故离岗、串岗、闲聊、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因上述行为造成责任事故的还需进行赔偿)”。二、公司员工有上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内容之一者,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培训记录显示:“本人已详细阅读并认可碧水源膜公司于2012年9月20日下发的《关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规定》。保证服从公司的管理,如发生文件中规定的违纪行为,愿意按照规定接受公司处罚。碧水源膜公司于庭审时申请法院到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周连通等人嬉笑打闹的视频。该视频显示周连通于上班期间手拿胶带绑另一名同事并与他人一起嬉笑。周连通不认可上述证据中2份事情经过,对于其本人签名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并认可上传到快手公司的视频内容。周连通就其意见提交了劳动合同书2份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双方各持己见,故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交的书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碧水源膜公司与周连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其义务。鉴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将《关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等制度为合同的附件,且周连通在职期间碧水源膜公司亦为其进行了规章制度的培训。周连通虽然陈述没有见过规章制度的内容,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其在培训记录上签名的后果,故本院对于周连通的此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因上传视频中显示周连通等人在上班期间确实做出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该公司据此与周连通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该公司要求无需支付周连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238.88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周连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238.88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周连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玉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雪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