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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23民初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李艳萍与丁名泗、丁湘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萍,丁名泗,丁湘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940号之一原告:李艳萍,女,汉族,1976年3月15日生,经商,现住云南省盈江县盈东路北路巷水泥厂宿舍区,被告:丁名泗,男,汉族,现住湖南省祁东县,系盈江县邦巴红旗砖厂负责人。被告:丁湘成,男,汉族,1988年7月20日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现住盈江县,系被告丁名泗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萍诉被告丁名泗、丁湘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萍于2017年11月20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萍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萍撤回对被告丁名泗、丁湘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李艳萍负担(已付)。审判长  范正婷审判员  黄旖旎审判员  瞿 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希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