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凌征华、范新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征华,范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凌征华,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执行人范新春,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本院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凌征华与被执行人范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寻乌县人民法院(2017)赣0734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范新春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凌征华人民币61800元,承担诉讼费673元及执行费827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范新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范新春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向房产、车辆、工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范新春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范新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凌征华到庭约谈,告知其被执行人范新春的财产调查情况及已争取的其他机关执行措施,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凌征华在10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范新春新的财产线索,到期本院将作终本结案。申请执行人凌征华表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赖月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曾宪章书 记 员 李兴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