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60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钱芳、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创业商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芳,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创业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60490号申请执行人钱芳,女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创业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大港油田二号院创业路208号法定代表人:胡兆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执行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秀丰审判员 张洪春审判员 左明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