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北京北钦恒源油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62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镇航殷路245号。法定代表人苌俊强,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北钦恒源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7号558室。法定代表人沈晓东,执行董事。关于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与北京北钦恒源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1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3301元并支付以43301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预交案件受理费441元。本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北钦恒源油气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北钦恒源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龙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