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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王志琴与商金伟、商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琴,商金伟,商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181号原告:王志琴,女,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告:商金伟,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羁押于扎兰屯监狱。被告:商兆华,男,29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烟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琴与被告商金伟、商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琴以考虑和商金伟是多年朋友为由,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王志琴负担。审判员  XX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