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14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伟与金阿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金阿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1414-1号申请执行人:周伟,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金阿兴,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住正阳县。关于周伟与金阿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执29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金阿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祯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万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