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民申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栗胜文与金光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栗胜文,金光大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申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栗胜文,男,192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鸡西矿业集团麻山矿工会离休干部,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兴华(与栗胜文系父子关系),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杏花矿劳保部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光大,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再审申请人栗胜文与被申请人金光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7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和我院作出的(2017)黑03民终197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栗胜文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认定2003年3月申请人将本案争议房屋赠送给继子金光大错误。争议的房屋是申请人的唯一住房,申请人如果赠送出去的话,申请人则无房居住。2、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因此一、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错误。3、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申请人二审期间以提起行政诉讼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是正确的,但二审法院没有采纳,因此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一审期间已经对其经过了庭审质证和认证,并经二审审查确认。本院对于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与二审法院一致。申请人因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亦无证据证实庭审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予支持。原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审申请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栗胜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栗胜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颖审判员 武建明审判员 侯广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