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曹善西、曹福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善西,曹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曹善西,男,194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执行人曹福良,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本院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善西与被执行人曹福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寻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4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曹福良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曹善西人民币47325.4元,承担诉讼费849元及执行费61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曹福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曹福良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曹福良分别于2017年6月22日、2017年7月11日、2017年8月23日、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履行合计人民币2.2万元的义务。执行人员分别向房产、车辆、工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曹福良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曹福良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要求申请执行人曹善西1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曹福良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曹善西逾期未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月生审 判 员 谢金荣代理审判员 刘志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兴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