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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8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文安与林平玉、宋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安,林平玉,宋银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8417号原告:陈文安,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林平玉,男,1963年12年22日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宋银香,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安与被告林平玉、宋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