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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8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祁凤岭与祁金花袁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凤玲,袁贵生,祁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8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祁凤玲,女,汉族,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袁贵生,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祁金花,女,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祁凤玲与被执行人袁贵生、祁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发出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相关法律文书,但审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工资采取的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二十日前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未履行部分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彦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