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彩与被执行人黄佳骏、苏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黄佳骏,苏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527号申请执行人王彩,女,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黄佳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执行人苏倩,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彩与被执行人黄佳骏、苏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