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邓潜、铜仁汇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潜,铜仁汇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姝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财保93号申请人:邓潜,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满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铜仁汇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姝姝,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新华新村。被申请人:李姝姝,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正街115号附1号3-1.申请人邓潜因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铜仁汇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铜仁市快速道路南部C-09-04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对被申请人李姝姝所持有的铜仁中天南苑置业有限公司的51%股权进行保全,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PZDM201752220000000049的保单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邓潜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铜仁汇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铜仁市快速道路南部C-09-04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对被申请人李姝姝所持有的铜仁中天南苑置业有限公司的51%股权进行保全,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铜仁汇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铜仁市快速道路南部C-09-04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姝姝所持有的铜仁中天南苑置业有限公司的51%股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