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学平与周立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平,周立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渠道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793号原告:张学平,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东周村。委托代理人:吴泳,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立忠,男,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内框堰镇石人山村赵家池。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396号秦电大厦8楼811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渠道业务部,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一路1230号柏树大厦B区*楼。原告张学平与被告周立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渠道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学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学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志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晓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