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3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XX与被告马XX、罗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马XX,罗XX,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0604民初3965号 原告:陈XX,女,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景园2-5-2-401室。 委托代理人:陈晓华,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路18巷2号3门402室。 被告:马XX,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大庆运通天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创业城A37号-1-1301室。 委托代理人:高显忠,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罗XX,女,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希成,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被告:李XX,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大庆运通天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计,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乘新小区4-87号-5-301室,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7103122020。 委托代理人:张潇,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马XX、罗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2日、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马XX、罗XX、李XX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XX、罗XX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XX、罗XX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捌拾万为本金,按月利息千分之十六和月千分之二十,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马XX与第二被告罗XX系夫妻关系,第三被告李XX系本案的担保人。被告马XX于2015年5月11日、2015年6月24日、2015年7月5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80万元(捌拾万元),借款用途:用于生产经营,作为企业的周转资金。双方在合同中分别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分别为月千分之十六和月千分之二十,被告李XX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并签订了担保合同。原告将借款如约以现金和银行卡转帐的形式交付被告后,被告马XX如约将利息按月转入原告银行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双方再次口头约定原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不再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仍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每月将利息打入原告的银行卡中直至2016年9月,2016年10月被告没有按约定的利息给付原告,自2016年12月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马XX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以经营状况不好及其它各种理由为由推拖原告,导致我方合法债权无法实现。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欠款,履行担保责任,偿还原告本金80万元(捌拾万元)以及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捌拾万为本金,分别按月利息千分之十六和月千分之二十,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被告马XX辩称:承认借款事实,但是其是履行大庆运通天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其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被告罗XX辩称:并不了解此借款的事实。 被告李XX辩称:我系天怡公司会计,对利息有异议,借款合同约定是银行贷款4倍利息,到现在应该是4厘左右,是否已过担保期待原告提交证据后在质证意见中陈述。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XX于2015年5月11日、2015年6月24日、2015年7月5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8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分别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分别为月千分之十六和月千分之二十,被告李XX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并签订了担保合同。原告将借款如约以现金和银行卡转帐的形式交付被告,但从2016年10月被告没有按约定的利息给付给原告。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共同偿还原告本金80万元以及后续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欠款一方应当积极偿还欠款,如不偿还,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马XX向其借款人民币800000.00元,并已交付,故原告与被告马XX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民间借贷发生在被告马XX与被告罗XX夫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故罗XX应对此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三份担保合同为连带保证方式,且约定的保证期限为两年,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故被告李XX应当依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中80万元的借款,其中60万元约定的利率为月千分之二十,另20万元约定的利率为月千分之十六,利率标准均符合相关规定,故对要求支付利息的利率标准及支付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XX、罗XX、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XX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60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千分之二十为标准和以20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千分之十六为标准,从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520元,均由被告马XX、罗XX、李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庆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