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郑平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25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南路148号。代表人:王兵,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成干,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平,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郑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10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3029.06元及利息、滞纳金含挂失手续费(截至2015年5月26日的利息为2858.98元、滞纳金含挂失手续费为3148.42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按本金10029.06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按本金6029.06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本金3029.06元为基数);二、承担诉讼费用2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4执25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海祥审 判 员 褚爱芳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赵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