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5民初4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重庆逸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成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逸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5民初4122号原告:重庆逸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北城大道558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305143619D。法定代表人:王鹏,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雄,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成前,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重庆逸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逸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雄、邓丽,被告成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逸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其损坏的逸合两江未来城12区车库4号楼出口道闸电机、栅栏折价赔偿635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重庆结美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美亚)开发了逸合两江未来城12区物业,小区建设完工并验收后,结美亚与原告签订了《逸合两江未来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随后原告进驻逸合两江未来城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被告购买了逸合两江未来城X幢X单元XX房屋。2017年6月24日凌晨40分钟左右,被告驾驶渝X**小轿车出逸合两江未来城4号楼出口道闸处,在出口道闸电动还未升起的情况下,被告强行将出口道闸人为抬起,致使4号楼出口道闸电机损坏,栅栏损坏等。损坏的道闸无法正常升降,需要结相关零部件进行专业更换、维修。因道闸等的损坏,对原告的相关物业管理工作造成了极大的不便。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均不予理睬,因此,特提起诉讼。被告成前辩称,财产损害赔偿属于物权保护,只有物权权利人有权或有资格提起财产损害赔偿。原告非其诉称财产所有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原告主张涉案财产为被告损坏,原告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争��产生不在于被告,是原告故意引发。被告作为业主,在收房后要进行装修,装修材料只能从车库进出,物权法相邻权规定,车库属于他人所有,由于事实上的物权依附关系,被告有权利免费合理使用车库进出,被告不给付停车费,原告也无权阻拦,被告的人身财产自由高于停车债权。综上,原告无权起诉,被告并未损坏原告任何财产,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4日凌晨40分左右,被告成前驾驶渝X**小轿车从逸合两江未来城4号楼出口出道闸时,值班人员需收停车费,双方因进出收费问题发生争议,被告强行将出口道闸人为抬起,开车通过道闸,致使4号楼出口道闸的电机、栅栏无法运作,操作失控。原告方报案。2017年6月25日,原告请四川赐创科技有限公司对电机、栅栏损坏进行定价为6353元,2017年7月5日,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对四号楼设备损坏作出技术鉴定,其结论是:1、电机损坏(电机无法正常工作,非出厂故障引起);2、栅栏损坏(人为损坏)。事后,原告对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更换。2017年8月6日,原告向四川赐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6353元。庭审中,被告对鉴定意见及损失金额提出异议,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另查明,逸合两江未来城系重庆结美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就前期物业管理与原告签订《逸合两江未来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部分的维修、养护、管理等,合同期限为三年,从2014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止。原告收取停车费报经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上述事实,有原告提���的营业执照、物业服务合同、车辆信息、光盘、停车场系统价格表、设备损坏技术鉴定单、维修费发票以及原、被告及其代理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原告主体是否适格,被告是否造成4号楼出口电闸、栅栏损坏,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本案原告重庆逸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逸合两江未来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取得对逸合两江未来城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并取得营业执照,其对逸合两江未来城的附属设施享有管理权,4号楼闸道电机和栅栏属两江未来城附属设施,原告作为管理人,对其管理的设备、设施遭到侵权损害后享有维护其权利的诉权。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造成��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原告提交的视频资料证实被告驾车在通过4号楼出口时,与值班保安因收停车费发生争执后强行将闸道栅栏抬起并强行开车通过闸道,致闸道栅栏无法回位,损坏了栅栏电机及栅栏。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被告成前有过错,并造成有财产损害,且该过错行为与造成的电机、栅栏损坏的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成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提交的财产损失有维护单位定价及设备损坏的技术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成前对损害后果有异议,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重新鉴定,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故对原告要求折价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开车出来时拍的照片证实其对栅栏没有造成损害,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照片不但不能证明其对栅栏没有损坏,��而证明拍照片时栅栏是竖立着的,与原告提交的视频资料相吻合,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重庆逸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闸电机、栅栏损失款63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成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灵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