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佑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佑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17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佑生,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2016年9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佑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佑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5月,被告人曾佑生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历二队一无名商店内提供场所和扑克牌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该赌场以扑克牌打“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赌博,遇到有“密实”时抽水10元至20元不等。2017年5月26日0时30分许,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曾佑生,及参与赌博的张某2春等14人(均已作治安处罚),并起获赌资、赌具等物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佑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本院结合被告人曾佑生如实供述、累犯等情节,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佑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佑生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某1、刘某1、罗某、柏某、肖某、熊某、邓某、刘某2、陈某、雷某的证言;证人张某1、刘某1等证人对案发现场的照片指认;证人刘某1、张某1、邓某、柏某、熊某、雷某、刘某2、陈某、肖某、罗某对被告人曾佑生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曾佑生的供述及其对作案现场照片、赌资、赌具的照片签认,对扑克牌一副、无主赌资660元、其被扣押的150元的照片签认;(2016)粤0114刑初139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曾佑生的身份信息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佑生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佑生开设赌场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曾佑生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曾佑生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曾佑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上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佑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并处罚金六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具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无主赌资660元及违法所得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嘉人民陪审员 黄婉玲人民陪审员 汤光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姝君刘亚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