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曾书颜、玉林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书颜,玉林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曾书颜,女,汉族。被执行人:玉林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申请执行人曾书颜与被执行人玉林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47937.5元、执行费61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钟 梅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礼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