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国军与孙卫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军,孙卫玉住洮北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军,住洮北区。被执行人:孙卫玉住洮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军与被执行人孙卫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以四万元结案,余款及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申请人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支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