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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4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4869号原告祁某,女,汉族,1980年10月7日生,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敢,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1976年3月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祁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出自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祁某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