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5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与罗运海、王凤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罗运海,王凤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53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住所地:枣阳市民主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88362932XP。负责人:齐恒真,该行行长。被告:罗运海,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告:王凤盛,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与被告罗运海、王凤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运海、王凤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罗运海、王凤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辛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