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行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振涛、陈光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涛,陈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行初335号起诉人赵振涛,男,汉族,1951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号,起诉人陈光武,男,汉族,1948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新村二区*座106,起诉人赵振涛、陈光武诉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意见违法一案,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人诉称,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榕晋政信【2017】34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中,根据《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作出的复查意见,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榕晋政信【2017】34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复查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赵振涛、陈光武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颖审 判 员 潘晓慧审 判 员 杨贵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赵 珂书 记 员 董颖倩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