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2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玲玲与王彦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玲,王彦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539号之一原告杨玲玲,女,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长垣县芦岗乡杨占村人,现住长垣县。被告王彦涛,男,汉族,1978年4月9日出生,住长垣县。原告杨玲玲诉被告王彦涛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杨玲玲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玲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玲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玲玲负担。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郭士龙人民陪审员 王振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