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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2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玲玲与王彦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玲,王彦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539号之一原告杨玲玲,女,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长垣县芦岗乡杨占村人,现住长垣县。被告王彦涛,男,汉族,1978年4月9日出生,住长垣县。原告杨玲玲诉被告王彦涛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杨玲玲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玲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玲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玲玲负担。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郭士龙人民陪审员  王振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