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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梁先国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先国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刑初218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先国,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江西汇尔油泵油嘴有限公司业务员,籍贯江西省瑞昌市,住江西省瑞昌市。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1月9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先国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芳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先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梁先国利用其担任江西汇尔油泵油嘴有限公司驻广西和云南二省销售业务员的身份,多次要求广西玉林实利油泵油嘴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桂德源贸易有限公司等十四家单位和个人将所欠江西汇尔油泵油嘴有限公司货款转账到其个人账户或直接从对方单位或个人收取现金。其中,收取广西玉林实利油泵油嘴有限公司货款212000元,收取广西柳州腾达油泵油嘴增压器经营部货款110200元,收取云南瑞丽和昌达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30000元,收取广西南宁桂德源贸易有限公司郭某强货款79800元,收取广西南宁桂德源贸易有限公司张某1、张某2货款225230元,收取云南瑞丽顺风汽拖货款76950元,收取云南昆明官渡区刘氏和协汽车配件经营部货款24450元,收取云南昆明王丽蓉货款10000元,收取云南昆明官渡区东风油泵油嘴经营部货款4250元,收取云南瑞丽宏强商贸有限公司李某2、肖某货款10752元,收取云南瑞丽宏强商贸有限公司豆某伟货款77604元,收取云南瑞丽宏强商贸有限公司张某珍(云南强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6690元,收取广西南宁望顺通汽配有限公司货款6702元,收取广西柳州恒达动力有限公司货款21050元,以上货款合计1345678元。事后,被告人梁先国并未将该货款上交给江西汇尔油泵油嘴有限公司,而是用于个人购买彩票及其他生活开支,导致江西汇尔油泵油嘴有限公司货款损失1345678元。案发后,被告人梁先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先国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刘某、李某1、杨某、虞某的证言,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资表复印件、销售管理文件、对账材料、谢某珍、李某3身份证复印件及情况说明、江西汇尔油泵油嘴有限公司关于梁先国涉嫌职务侵占的补充说明、汇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先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梁先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先国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先国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梁先国的刑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梁先国退赔江西汇尔油泵油嘴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456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义树人民陪审员  周起俊人民陪审员  范友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