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锡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锡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437号申请执行人郑锡莹,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行人郑锡贤,女,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行人何生,男,195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郑锡莹与被执行人郑锡贤、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桂0603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锡贤、何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郑锡贤、何生共同偿还原告郑锡莹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行人郑锡贤、何生于2017年10月15日一次性支付申请行人郑锡莹2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郑锡贤、何生承担,本案债权债务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3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露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