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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19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臭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紫禁城发源地美发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臭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紫禁城发源地美发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19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臭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006号TCL工业研究院大厦A座8楼M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2969XB。法定代表人:秦学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紫禁城发源地美发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55号紫禁城商业广场二层B120-B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20495410E。经营者:吴江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臭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紫禁城发源地美发店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7)D2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债权权益人民币165710元及相关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财产》,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财产通知书》,告知其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享有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振宇审判员  林 珊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