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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邹某林与熊某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林,熊某利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3674号原告邹某林,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组。被告熊某利,男,1987年8月2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组。原告邹某林与被告熊某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邹某林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华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