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邹某林与熊某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林,熊某利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3674号原告邹某林,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组。被告熊某利,男,1987年8月2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组。原告邹某林与被告熊某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邹某林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华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