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6民初6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红桥区中嘉花园供热站与天津商业大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红桥区中嘉花园供热站,天津商业大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6419号原告:天津市红桥区中嘉花园供热站,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纪念馆路中嘉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戴强,职务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天津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商业大学,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光荣道***号。法定代表人:葛宝臻,职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景旺,上述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常青,上述单位职工。原告天津市红桥区中嘉花园供热站与被告天津商业大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红桥区中嘉花园供热站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红桥区中嘉花园供热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80元,减半收取27740元,由原告天津市红桥区中嘉花园供热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令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