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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5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继华、肖尤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继华,肖尤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5185号原告:绵阳市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西段30号。法定代表人:郑保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宇,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继华,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肖尤凤,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绵阳市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继华、肖尤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绵阳市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