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杜斌态、杜三虎等与沈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斌态,杜三虎,杜虎,温尚荣,沈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2968号申请执行人杜斌态,男,196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申请执行人杜三虎,男,198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申请执行人杜虎,男,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申请执行人温尚荣,女,1926年6月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上列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殷秋宝,江苏兴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礼,男,198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现在丁山监狱服刑。杜斌态、杜三虎、杜虎、温尚荣与沈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82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沈礼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杜斌态、杜三虎、杜虎、温尚荣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81414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09元。因沈礼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杜斌态、杜三虎、杜虎、温尚荣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沈礼支付81655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标的816554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0566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沈礼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现正在服刑。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82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