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6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丽艳与郑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艳,郑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6384号原告:杨丽艳,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邴闻天,吉林邴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凯,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杨丽艳与被告郑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丽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邴闻天、被告郑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丽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郑凯给付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事实与理由:郑凯于2017年2月6日向杨丽艳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约定于2017年5月1日还款,到期郑凯没有按时还款,经杨丽艳多次催要,郑凯以各种理由拒付。郑凯辩称,我没有收到杨丽艳借款10000元,我不欠杨丽艳钱,我俩在离婚协议上没有共同债务,我不同意给付,如果调解解决,我同意给付5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郑凯于2017年2月6日向杨丽艳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约定于2017年5月1日还款,到期郑凯没有按时还款。杨丽艳出示其与郑凯的微信通话记录10份,证明郑凯借款及杨丽艳向郑凯催要借款的事实。郑凯对借据及微信通话记录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偿还。郑凯辩称自己没有收到杨丽艳的10000元借款,但是郑凯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郑凯辩称自己与杨丽艳在离婚协议上没有共同债务,该主张不能否定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因此,郑凯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郑凯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杨丽艳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丽艳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杨丽艳25元,由郑凯负担25元;邮寄费112元,由郑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祖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