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4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章勇勇与钟家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勇勇,钟家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4268号原告:章勇勇,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钟家怀,男,汉族,1975年4月29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章勇勇与被告钟家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章勇勇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勇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勇勇撤诉。案件受理费未交。审判员 奚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文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