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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5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王梦威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梦威,北京富源日晟铝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5120号申请执行人:王梦威,男,1997年8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被执行人:北京富源日晟铝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23XXXX)。法定代表人:陈海东,经理。王梦威申请执行北京富源日晟铝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418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梦威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富源日晟铝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工资62988.51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7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528.7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14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38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38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富源日晟铝制品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富源日晟铝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梦威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富源日晟铝制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梦威申请执行的工资62988.51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7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528.7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14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38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38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王梦威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富源日晟铝制品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梦威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富源日晟铝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