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王桂芬与康福祥、于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芬,康福祥,于成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344号原告:王桂芬,女,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康福祥,男,4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于成林,男,43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王桂芬于被告康福祥、于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桂芬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桂芬自愿撤回对康福祥、于成林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桂芬负担。审判长潘少游人民陪审员丁桂杰人民陪审员于德文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姜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