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5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孙永海与刘立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海,刘立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5619号原告:孙永海,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诉讼委托代理人:赵边东,长春市朝阳区清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诉讼委托代理人:孙永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立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海诉被告刘立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孙永海负担。审判员 江佰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阚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