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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美英与黄俊仁、黄脉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英,黄俊仁,黄脉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1535号原告:李美英,女,196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勋,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俊仁,男,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被告:黄脉鲜,女,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原告李美英与被告黄俊仁、黄脉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美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美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1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3031元,由原告李美英负担。审 判 长  唐月琴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人民陪审员  覃龙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晓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