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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惠与罗存广、苏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罗存广,苏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1民初2721号原告张惠(又名张慧),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五原县。委托代理人苏志荣,系五原县隆兴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存广,男,1987年8月5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告苏琳,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现住址同上。原告张惠诉被告罗存广、苏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苏志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存广、苏琳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1月4日,被告罗存广、苏琳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二被告于2017年9月份偿还原告1000元利息。经催告,被告拖延给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罗存广、苏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以及未结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时间从2017年2月4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罗存广、苏琳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被告罗存广、苏琳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二被告于2017年9月份偿还原告1000元利息。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罗存广、苏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以及未结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时间从2017年2月4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借条在案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罗存广、苏琳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到款并出具借据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经催告后未能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继续承担履行给付原告借款及利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存广、苏琳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张惠借款本金5万元以及未结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月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罗存广、苏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