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0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西安三木一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西安三木一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0954号原告:沈某某。被告:西安三木一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贠花浪,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西安三木一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沈某某诉称,2015年5月被告雇佣其做装修劳务,工期两个半月,装修结束后,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劳务费,于2016年1月4日给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沈某某工程款(人工费)总计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后其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35000元。被告西安三木一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劳务纠纷,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沈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西安市未央区,原告沈某某系接收货币一方,沈某某现居住在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铁炉庙二村**号,故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沈某某。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牟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