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6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孟淑花、贾健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淑花,贾健敏,李萍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6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孟淑花,女,汉族,1965年7月28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贾健敏,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县。被执行人李萍花,女,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淑花与被执行人贾健敏、李萍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淑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孟淑花的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侵害他人利益,撤销执行申请程序合法,依法应当准予申请执行人孟淑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公证处作出的(2017)邢守证执字第16号执行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连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俊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