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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财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陈飞剑、陈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飞剑,陈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244号申请人:陈飞剑,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陈威,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陈飞剑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威所享有的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物价值600000元停止给付。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威所享有的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物价值600000元停止给付。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陈飞剑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光明路统建楼15幢房产(房地权宿字第××号)。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陈飞剑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