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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民辖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十堰市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斌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十堰市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斌,马楚,陈运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民辖终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颖秋,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斌,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楚,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运喜,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上诉人十堰市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安公司)、周斌因与被上诉人马楚、陈运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7)鄂1381民初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泽安公司上诉称:1、本案系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引发的实际施工人拖欠民工劳动报酬纠纷。因劳务施工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项目湖北省郧阳国际园位于湖北省××市××区,故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湖北省××市××区,本案大多数当事人住所地也在该地。原审被告陈运喜系从案外人何年忠(法院应追加其为被告)处承接工程,现何年忠被羁押于湖北省××市××区看守所。为减轻多数当事人的诉累,查清案情,有利于案件审理、执行,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等工作内容,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该类合同主体是发包方和承包方。本案系因民工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引发的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不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发生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范畴。泽安公司关于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因本案原审被告之一陈运喜的住所地在湖北省,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方春州选择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泽安公司上诉称本案大多数当事人住所地在湖北省××市××区,由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该主张既与事实不符,又剥夺了原审原告马楚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即对管辖法院的诉讼选择权,故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大富审判员  袁 涛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茜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