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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章翀与李惠智、方月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翀,李惠智,方月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8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翀,男,汉族,1988年1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李惠智,男,汉族,1963年7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方月美,女,汉族,1964年12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章翀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8810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方月美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稻香园11幢1单元102室房产【房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土地权证号:杭下国用(2004)字第010364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2084000元【详见浙江伟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伟业估价房字[2017]第170648号评估报告】。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9月29日10时至2017年9月3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司法拍卖活动,案外人王俊友(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2530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方月美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稻香园11幢1单元102室房产【房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土地权证号:杭下国用(2004)字第010364号】归买受人王俊友所有。二、买受人王俊友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晗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吴江龙书 记 员  凌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