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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3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徐烈申请执行樊成林(曾用名苏成林)、吴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烈,樊成林,吴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烈,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樊成林(曾用名苏成林),男,现住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吴玺,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徐烈与被执行人樊成林(曾用名苏成林)、吴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7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樊成林(曾用名苏成林)有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樊成林(曾用名苏成林)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提出。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的,保全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