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湖北三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鸦鹊岭支行与朱学财、陈文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鸦鹊岭支行,朱学财,陈文珍,雷宗新,彭克英,朗天祥,陈方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204号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鸦鹊岭支行,机构编码:B1378S342050035,住所地夷陵区鸦鹊岭镇汉宜路46号。负责人:易勇,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鸦鹊岭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天友,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鸦鹊岭支行职员,住夷陵区。被申请人:朱学财,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夷陵区。被申请人:陈文珍,女,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系朱学财之妻。被申请人:雷宗新,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彭克英,女,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系雷宗新之妻。被申请人:朗天祥,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申请人:陈方枚,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系朗天祥之妻。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朱学财、��文珍、雷宗新、彭克英、郎天祥、陈方枚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朱学财、陈文珍、雷宗新、彭克英、郎天祥、陈方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学财、陈文珍、雷宗新、彭克英、郎天祥、陈方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朱学财、陈文珍、雷宗新、彭克英、郎天祥、陈方枚应继续履行(2016)鄂0506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朱学财、陈文珍、雷宗新、彭克英、郎天祥、陈方枚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飞审判员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