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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某1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1,赵某1,白某2,赵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57号申请执行人白某1,男,1966年3月9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北京市密云区。申请执行人赵某1,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白某2,男,1942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赵某2,女,194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白某1、赵某1与被执行人白某2、赵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2016年10月11日经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5)密民初字第502号判决书作出判决,一、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檀营生态城X号楼X单元X号楼房,归原告白某2、赵某2使用。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檀营生态城北京市密云区檀营生态城X号楼X单元X号楼房归被告白某1、赵某1使用。二、由原告白某2、赵某2给付被告白某1、赵某1拆迁补偿款十一万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白某2、赵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原告白某2、赵某2负担二千元(已交纳),由被告白某1、赵某1负担二千三百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现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拆迁补偿款十一万五千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至9月多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白某2与赵某2系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白某1与赵某1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白某2与申请执行人白某1系父子关系。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机动车辆档案登记信息及其他权益,虽已查封被执行人白某2名下房产一套,但该房产不宜处置,二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属无财产可供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不宜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50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士广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赵立军书 记 员  孙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