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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执1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付正林与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正林,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1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正林,男,生于1966年8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付正林申请执行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对被执行人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魏光平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程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