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雷雨、王建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雷雨,王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1582号申请执行人郑雷雨,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王建慧,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郑雷雨与被执行人王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23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建慧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雷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建慧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4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其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洪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