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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孙桂云与曾双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云,曾双燕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721号原告:孙桂云,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告:曾双燕,女,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原告孙桂云与被告曾双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桂云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孙桂云负担。审判员  刘振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