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7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姜永岗、毕新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岗,毕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1698号申请人:姜永岗,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义升,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毕新明,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申请人姜永岗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毕新明向荣成市公安局交纳的取保候审押金10000元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就申请人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就其申请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就申请人申请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毕新明向荣成市公安局交纳的取保候审押金10000元。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姜永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宁宁 百度搜索“”